汽車出現了這種7種情況會被報廢?
報廢車輛擁有單位或個人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,領取和填寫《機動車停駛、復駕/注銷登記申請表》,統稱《機動車報廢證明》。如更新汽車,還要填寫《更新機動車技術鑒定表》(四聯單),經報廢汽車擁有者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蓋章或個人簽字后,便可將報廢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公司;其次,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《機動車報廢證明》收購報廢車,并向報廢車擁有單位或個人開具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(五聯單),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個人將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交回到先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管理部門,同時交回汽車牌照,注銷養路費。
在許多地方,當您的汽車需要報廢的時候,只要往當地的有報廢汽車經營權的公司打個電話,報廢汽車回收公司便可為你辦理好一切手續。
為了自己的安全,也為了他人的安全,讓我們每一個人都來按國家的法條、法規辦事,只有這樣,拼裝車才能駛到盡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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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報廢在這7種情況下會被報廢:
1、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,重、中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累計行駛40萬千米,特大、大、中和輕、微型客車(含越野型)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,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。
2、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;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、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,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;其他輛使用10年,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;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,允許延緩4年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(每3個月檢驗一次);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,對于9座(含9座)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(包括轎車、含越野型)使用15年,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,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回收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,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、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,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,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,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,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。
3、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。
4、車型淘汰,已無配件來源的。
5、汽車經長期使用,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%的。
6、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。
7、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。